四、经婚前医学体检,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,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,提出医学意见。经男女双方同意,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,可以结婚。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。
五、接受婚前医学体检的人员对体检结果持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,取得医学鉴定证明。
六、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体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。
七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婚前医学体检制度实施办法。
八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体检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,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