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1年的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,而修订后的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。
细则还规定,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导致危害扩大,或者隐瞒、缓报、谎报的,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责。
修订后的细则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。不过,该细则并未涉及未执行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将受到何种处罚。
修订后细则新增禁烟内容
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
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